无锡东亭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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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东亭中学属于办学历史比较悠久的中学,学校创建于建国初期,是公元1951年,学校从学校创办到如今有六十四年的时间。学校具有丰富的办学经验和深厚的历史底蕴。学校的办学理念是:“以人为本崇尚发展”,办学宗旨:“立德树人 启智育才”,学校有“勤奋、俭朴、团结、求实”的校风,“严谨、博学、善教、爱生”的教风,“勤学、精思、好问、创新”的学风。

无锡东亭中学师资:

学校现有编制48个教学班,207位教职员工,近2100名学生,合计师生2300多人。

学校现有中高级职称的教师98人,区学科带头人1名,区教学能手 8人,市教学新秀4人,区教学新秀19人。

连续三年有3位青年教师先后被评为锡山区“十佳师德标兵”、“十佳爱生模范”、“十佳青年教师”。

学校占地面积50亩,有4幢教学楼、1幢实验综合楼、3幢宿舍楼、1幢食堂、250米塑胶田径场1片、塑胶篮球场5个、排球场7个、羽毛球场2个,建筑面积27000多平方米。

学校教学宗旨:

本着继承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提升学生的人文素养,学校利用特有的教学资源创办特色教学,开发了校本课程《篆刻》。自2005年5月10日正式启用以来,已取得了可喜的成绩,20多位学生的篆刻作品在第六届“星星河”全日少儿美术书法大赛、《紫荆花》杯中华青少年书画竞赛中获奖,14位学生的篆刻作品发表于《江苏美术教育》杂志,校本课程《篆刻》已经在无锡市乃至江苏省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学校坚持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进课改实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初、高中教学质量稳步提升。2008年中考中,学校有42名学生被江苏省天一中学正式录取,部分学科合格率名列锡山区前列,语文、数学、政治学科的优势得到进一步巩固。

2008年高考中,有41名学生进入本二分数线,其中3名学生达本一分数线,专科以上进线率达98.2%。2006年5月,学校顺利通过江苏省普通高中二星级学校的验收。2007年11月,学校顺利通过了江苏省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的验收。

无锡东亭中学所获荣誉:

全国科学教育实验基地

江苏省预防教育活动示范学校

江苏省第九届“金帆杯”教育论文大赛组织奖

无锡市文明单位

无锡市绿色学校

无锡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示范点学校

无锡市实验教学标准化学校

无锡市德育管理先进学校

无锡市人防知识教育先进单位

无锡市敬老先进学校

锡山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先进学校

锡山区教育现代化规范学校、

锡山区教师教育工作先进集体

学校章程:

章 总则

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新课程改革实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和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加快学校教育事业建设的步伐,把我校办成一所适应锡山新城区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江苏省普通高中星级学校、江苏省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一所公立全日制中学,学制初中三年,高中三年。

第三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以人为本 崇尚发展”,学校的办学宗旨:“立德树人 启智育才”,学校的校训:“真”,学校的校风:“勤奋、俭仆、团结、求实”;教风:“严谨、博学、善教、爱生”;学风:“勤学、精思、好问、创新”。

第四条 每年8月28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条 学校由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办事处主管。学校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有下列职责和权利:

(一)校长要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依靠教职员工办好学校。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努力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校长要坚持以法治校、以法治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各项规定,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三)校长根据责任目标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审批各处、室的工作计划,定期检查,总结工作,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四)校长要组织制定和实施各处、室的岗位责任制,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加强和改善学校行政管理,不断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五)校长要努力建设一支面向二十一世纪、数量适当、素质优良、结构优化、能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整体推行素质教育需要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教师队伍。

(六)校长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加强宏观指导,按教育规律办事,深入实际,兼课、听课、评课,调查研究,抓好典型,并不断总结经验。

(七)校长主管学校的校舍、经费和设备的管理工作,争取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关心师生员工的生活和身心健康,逐步改善教职工的福利。

(八)校长应支持教代会和工会行使其职权,要关心基层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退离休教工协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九)校长用人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学校中层干部实行竞争上岗。具体实施方案另订。

(十)校长在核定编制范围内聘任教职工,按有关规定实施对教职工奖金分配方案,对违纪者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十一)参加培训是校长的权利和义务,校长应按有关规定,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

(十二)校长应同党支部保持和谐协调的关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团结一致、同心同德、勤政廉政,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开创学校工作的新局面。

第七条 副校长是校长的助手,协助校长工作,对校长负责,努力完成校长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估考核,学校校长可根据上级部门的规定获取奖金。

第九条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包括:

(一)在学校教职工中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有: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全员聘任制、考核奖惩制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施行。

(三)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民主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嘉奖、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等。根据区教育局的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人选的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学生申诉制度,设立调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基层工会委员会、妇联、团委、少先队、学生会、退离休教师协会)。

第十二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

学校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编、定岗、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学年。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不聘或安排其他工作。未聘人员可调出或在校内安排别的工作。未聘人员在校内安排别的工作的,其待遇原则上应低于同等条件的已聘人员。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学校有关法规政策报区教育局审批同意予以辞退。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一般按实际评的职务聘任,但可以对少数人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低职高聘者可在校内享有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内结构工资制。

教职工校内结构工资由国拨工资、课时工资、岗位津贴、奖励工资、加班工资五部分组成。国拨工资,除低职高聘人员外,一般应聘人员,只要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国拨工资均不变动。其它工资实行浮动制度。

学校自筹资金的福利发放限于在编在岗干部、教职工。

医疗报销遵照政府规定的有关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学校设初中部、高中部、教科室、总务处和校长办公室,各处原则上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办公室(含人事秘书)设正副主任各一人。初高中部主任是校长领导教育教学工作的主要助手,是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总务主任是校长领导总务工作以及其他后勤事务的主要助手,是在校长和主管总务工作的校级领导下具体管理总务工作以及其他后勤事务的行政负责人员。校长办公室主任是校长行政的参谋,具体负责行调和学校内部管理。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全面发展,学有特长,使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都得到发展,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十八条 注重基础,鼓励冒尖,合理负责,讲究学法,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健体,学会生存。

第十九条 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学校德育工作的新经验。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一)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师德师风和法纪教育。

(二)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自力更生、艰若奋斗的思想教育以及传统美德教育和以安全法制为主要内容的生命教育,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

(三)加强日常管理,加强班级建设,提高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干部职工的教育水平,实施全员德育工作,培养良好的学风、教风、班风、校风。

(四)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继续办好家长学校。建立以班级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立体教育模式。

第二十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试验,开展教学科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办法,采用现代教学媒体等手段,整体提高教学课堂教学效益。

(一)加强教学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加快教师专业发展,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教研工作。引进教改成果,加强校本培训,推广校本教研经验。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做出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

(三)加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着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注意发现和培养有特长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按照《江苏省中小学常规管理基本要求》等有关规定加强常规教育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批改作业、课外辅导、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的要求管理教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校初、高中部负责组织好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认真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性补课。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学用书目录”选择教材,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更不得兜售或强行搭配出售其他书籍,不得将编印的复习资料、试题等在学生中推销。

第二十六条 不得擅自停课,有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由校长报告区教育局,需经区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办全日制补习班,不招复读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做好学生和学生家长工作,防止学生流失。任何人不得歧视差生。

第四章 总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制。探索后勤服务社会化经验。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效率的原则。

第三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学校可依法向社会筹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三十一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原则,合理地节约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学校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内审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四条 切实加强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由专人按学校有关制度管理,依法登记备案。

第五章 教师和职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的一切合法权益,逐年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实行的教育职员制度。学校的所有职员和工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学校依法保护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或合同用工,必须按照《劳动法》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须报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处罚。

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二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东亭中学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勤工俭学。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奖、助学金制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发给奖学金予以奖励;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适当发给助学金予以帮助。

第四十六条 对取得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处罚。

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锡山区教育局批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同意,并报锡山区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订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有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二00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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